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设施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放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