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设施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放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