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