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