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检查结果应当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已达到建设许可期限或者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承担。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