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等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