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等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