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足够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