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