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答复。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