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