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