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氛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