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