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档案保护责任和档案库房内部控制等制度,加强档案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管理,制定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措施。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