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明确红色档案的范围。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分类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