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定期清点档案,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受损、易损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复制或者作其他技术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