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共享机制,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