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收集整理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