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重要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制定重要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保护利用等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