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保护第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重新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