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