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