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使用再生水,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