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制定分类指导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防止对湿地生态功能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