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点状分布的小面积自然湿地和具有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对主要河流两侧滩涂低洼地蓄水造湿,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