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采取退养还湿、退牧还湿、盐碱化土地复湿、建立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湿地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