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