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质、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