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以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