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