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