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一般湿地的名录以及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