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一般湿地的名录以及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