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移动和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