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

禁止擅自改变、移动和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