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的湿地信息和专家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以及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