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的湿地信息和专家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以及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