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以及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