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以及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