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的湿地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属于省直单位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确认。

前款规定的湿地信息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范围边界、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管理机构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