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