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本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结合本省湿地资源状况和自然变化情况,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