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