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