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