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健康、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水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水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