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