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资源的勘测成果及历史资料,包括藏深、温度、范围等地质状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井的平面布置图、井深、水位、水温、水质和出水量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