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资源的勘测成果及历史资料,包括藏深、温度、范围等地质状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热水井的平面布置图、井深、水位、水温、水质和出水量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