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热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