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