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在高架桥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