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高架桥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