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