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一)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二)驾驶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