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