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一)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