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