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